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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门:黑龙江牡丹江,女子银行存210万,存款不翼而飞,伪造存折赔不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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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牡丹江,一女子在银行存钱,存入210万元。不料取钱时却发现,账户中的钱款不翼而飞。万万没想到,竟然是银行人员暗动手脚,将女子账户内存款据为己有,女子跑去银行要求赔偿,可是银行告知:存折是伪造的!不予赔偿。于丽玉在银行中存钱时,银行人员向她推荐了款高息产品。银行人员表示:是因为快到月底了,存款业务指标还未完成,希望于丽玉帮个忙。当时,银行人员承诺:如果可以在银行存入100万元的存款,那么自己将会为她申请高额利息。听到这话后,于丽玉心动了。她想着既然来办理存款业务,那么倒不如听银行人员的,选择一款高息的产品,到期后还能多拿点利息,顺便帮银行人员个小忙,支持!说办就办,于丽玉按照银行人员的指挥,将100万元存入了银行。然而,银行人员却给了她张活期的存折,当时的于丽玉并没有多想什么。后来,于丽玉又主动找到银行人员,办理了3款同样的高息存款业务,总共存了110万元。加上之前的100万元,于丽玉在银行中分4次总共存了210万元。而银行人员为她出具的存折,竟然都是活期的,红色的印章很明显。可是,银行人员却承诺,这就是高息存款。按照常理来说,活期存款的利息较低,随取随用,对银行的利益也是很少的,因此活期存款是不可能产生高额利息的。可是,这么大的一个漏洞,于丽玉竟然没有察觉,期间并无询问关于存款的任何情况。也许是警惕意识较差,也许是太过放心银行,于丽玉的这笔钱一直没动过。之后,银行人员同于丽玉共签订4份合同。合同上明确规定了:于丽玉作为银行的客户,可以享受高端服务,活期存款能提前支取利息,每次只能支取半年左右的。

而其他的利息,则由银行代为保管。对,您没有看错,于丽玉签的合同是活期存款利息不能随取随用!而且在这4份合同上,还有银行的公章。换句话来说,活期的存折必须要以定期的方式来支取。更令人惊奇的是,于丽玉还真收到了29.25万元的高额利息,钱款是由银行人员打来的。然而,没过多久,于丽玉发现问题了。她去银行中取钱,银行竟然拒绝了。这又是为何呢?经过查询得知,于丽玉银行账户中的210万元,流入了银行人员的账户中。虽然银行人员办理业务时,给了1张盖有银行公章、信息完善的存折,可是里面的钱款为0。而银行人员拿到钱后,全都用来挥霍了。等警方将其抓获后,于丽玉才明白了事情的真相。自己辛苦积攒的210万元,竟然全被银行人员打了水漂。而于丽玉所拿到的利息,也是从其他客户的存款中拨出来的。银行人员以高息存款的方式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,将客户的钱款反复挪用,并挥霍一空。最终,银行人员被判了16年有期徒刑,25万元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。然而,于丽玉的钱款拿不回来,只好到法庭中起诉了,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。

1、银行人员开具的伪造存折,是否有法律约束力?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》第八条规定: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,即使存单是伪造、变造、虚开,质押合同均为有效,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。银行人员开具的伪造存折,上面明确显示了于丽玉的个人信息,与于丽玉的真实意愿是相符的。由于银行人员受雇于银行,而存单也是在窗口完成的,银行就应当尽到审慎义务。于丽玉作为普通客户,无法分辨承担的真伪,银行人员开具的伪造存折,是有法律约束力的。2、银行未尽到监管责任,则需要赔偿于丽玉的本金和利息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于丽玉将钱款存入银行,从银行签署了存款合同,这份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。银行作为保管的一方,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财产,银行未尽到监管责任,按照过错原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3、银行人员私自挪用客户钱款,数罪并罚将会面临16年有期徒刑。《刑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时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。银行人员触犯的是变造金融票据罪、职务侵占罪,银行人员存在多次犯罪的行为,置银行的经营秩序于不顾,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,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,判处16年的有期徒刑合情合理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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